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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3·15 | 邵阳市2020年度消费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中国食品产业报      作者: 陈燕      发布时间: 2021-03-15
围绕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的消费维权年主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我市2020年度消费侵权、消费维权案例,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理性、安全、放心

  围绕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的消费维权年主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我市2020年度消费侵权、消费维权案例,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理性、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案例一:邵阳市某大药房高崇山店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消费者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我市某大药房高崇山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市市场监管局到该药店进行现场调查得知,该药店于1月30日在韩某处预订了1万只口罩,次日韩某为该药店送来280包不同包装的口罩。经查证,该批口罩为无合格证、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该药店构成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000元。

  案例二:邵阳县某砖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0年9月3日,消费者周先生向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他在某砖厂购买了一批砖块,准备用于修建住房,可用水冲洗后发现大量砖块破碎严重,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9月7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砖厂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样。2020年9月20日,检测结果显示,该砖厂生产的产品不符合GB5101-2017中MU10的技术要求。

  该砖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三:邵阳市北塔区某餐饮店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20年7月22日,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辖区内某餐饮店违规收取餐位费。该局在该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的27张顾客消费对账单中,均存在向顾客收取餐位费的行为。据悉,2020年7月1日至7月21日,该餐饮店以3元每位的标准向进店消费顾客收取餐位费。

  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998元。

  案例四:武冈市某物流公司加收乡镇快递派送费案

  2020年3月26日至4月1日,针对辖区乡镇频发的消费者取快递被额外收取费用问题,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乡镇取件网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物流公司在该市晏田、稠树塘、邓家铺、双牌、秦桥等乡镇的快递取件点,存在向收件人加收2元每件派送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该物流公司涉嫌转嫁快递派送成本、加收乡镇快递派送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五:邵阳市双清区某乳品商行销售不合格奶粉案

  2020年11月25日,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乳品商行购买的“Nutrilon”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乳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涉案奶粉为进口奶粉,但其奶粉包装上的中文标签缺少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查证,该乳品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000元。

  案例六:洞口县某超市虚构价格诱骗交易案

  2020年3月4日,根据消费者举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在销售某品牌糕点产品时,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标价分别为9.9元/包和14.9元/包。经查证,该超市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低价招徕顾客、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七:新邵县某母婴店涉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销售案

  2020年5月13日,消费者黄女士向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其在新邵县某母婴店购买奶粉时,商家将饮料宣传成奶粉进行售卖。5月15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母婴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贝康莱敏肽康水解蛋白配方营养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案例八:邵东市某网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2020年8月6日,邵东市一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某网店购买了一袋梨膏糖,商家宣传该产品可以化痰,但其吃后并未感觉到化痰功效。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证后发现,该网店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特效秘方 千年传承”等广告词,属于广告语中禁止的极限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网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九:隆回县某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28日,某公司工作人员到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商店侵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仓库和货架上陈列的PPR管套dn25、PPR45度弯头dn20等39种管材冒用某公司注册商标,为假冒产品。经查证,该商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所有涉嫌侵权的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邵阳市大祥区某大药房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0年4月7日,市区消费者举报,大祥区红旗路某大药房张贴的宣传海报引人误解。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大药房宣传海报上标注的“买贵了差价3倍返还!我们承诺:价格始终比同类型药店低”等内容,涉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大药房立即停止宣传上述违法广告,并处10000元罚款。

  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购买过期药品索赔案

  2020年12月29日,城步苗族自治县消费者肖某在湖南某连锁有限公司药店购买了一盒“漆佑”明润抑菌护理液。肖某使用该产品后,眼睛刺痛感明显,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日。针对产品过期问题,肖某与商家交涉却发生争议,遂投诉到市12315平台。

  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消费者委员会调解,该药店向肖某赔礼道歉,并给予肖某产品售价10倍的赔偿。

  案例二:4S店新车质量问题投诉案

  2020年6月18日,消费者廖女士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使用时发现车辆挂回P档后有异常响声。廖女士将该情况向该4S店销售人员反映,但销售人员称该问题为正常现象。2020年6月29日,廖女士将车开至该4S店进行检测,检测显示该车ESP液压单元出现故障,该店售后人员建议廖女士对车辆进行保修并更换配件。廖女士不能接受该处理措施,认为4S店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遂提出更换车辆。与4S店协商无果后,廖女士向市12315平台投诉。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多次调解,2020年6月31日,某汽车4S店为廖女士更换了一辆同品牌、同型号、同售价的新汽车。

  案例三:购学习卡赠送学习机价格虚高案

  2020年8月,洞口县方女士在山门镇某移动代理店购买了购一张学习卡,获赠了一台学习机。随后,方女士发现,该店标价2199元的学习卡实际市场售价为199元,赠送的学习机售价为200元。方女士向店家提出退货申请,遭到拒绝后便投诉至洞口县消费者委员会。

  经洞口县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因廖女士已激活购买的学习卡,商家同意退还廖女士2000元。

  案例四:购车预付款退还案

  2020年3月5日,消费者王女士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定了一款汽车,并交付首付61300元。当天,因已至该店休息时间,王女士的购车合同未完整签订,且无法办理后续手续。3月6日,王女士告知该店销售人员其无法办理贷款手续,要求该店退还预付的61300元。然而,对方表示不能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该事投诉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女士不购买该汽车,赔偿该店在车辆销售及装饰中产生的费用2000元;该店退还王女士预付的61300元。

  案例五:摄影化妆致皮肤过敏案

  2020年4月3日,康女士在大祥区青龙桥附近某照相馆拍摄艺术照后,皮肤出现红肿过敏现象。康女士怀疑可能与照相馆使用的化妆品有关,遂将此情况告知照相馆店员,在该店店员的建议下,康女士服用了抗过敏药品。数天后,康女士的皮肤过敏问题愈发严重,便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接触性皮肤炎。康女士再次与照相馆联系,要求店家赔偿其医药费,但店家不愿意承担该责任。为此,康女士向市12345消费维权热线进行投诉。

  接到康女士投诉后,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康女士所述事实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照相馆一次性补偿康女士医药费800元。

  案例六: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团购优惠案

  2019年8月13日,消费者黄先生在市区某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购房团购金,并签订了购房团购服务协议。依据协议,黄先生在该房地产公司楼盘购房时可享受“2000元抵20000元”的优惠活动。但黄先生在结算购房款时,该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之前签订的协议。黄先生遂投诉至市12315消费维权热线。

  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地产公司赔偿黄先生5000元。

  案例七:夸大保健品功效案

  2020年10月,北塔区居民谢女士的母亲因患风湿病,持续1个多月在该区某艾灸馆泡脚。该艾灸馆店员向其母亲推销一款保健品,称该保健品可治疗风湿关节痛,无副作用。随后,谢女士母亲花费1700元购买了该款保健品。谢女士发现母亲购买的保健品无任何治疗效果,遂将艾灸馆误导消费的行为投诉至市12315消费投诉热线。

  接到投诉后,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艾灸馆进行调查,并快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该艾灸馆同意退货,一次性退还谢女士母亲支付的1700元。

  案例八:装修不按合同实施退款案

  2020年5月,消费者陈女士计划装修新房,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陈女士发现该装修公司多处装修未按合同规定进行。陈女士向装修公司提出终止装修合同要求,并退还其交付的装修设计费7480元,但对方不予处理。陈女士遂投诉至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投诉后,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田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装修公司一次性退还陈女士装修设计费7480元。

  案例九:“健康讲座”误导消费者致病情严重案

  2020年2月1日,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刘女士投诉,其家人李先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在一场由祥某某公司举办的“健康讲座”上购买了一款“藏红破壁松花粉片”产品,并用该款产品替代之前的药品服用。服用一段时间后,李先生面部肤色异常,身体严重不适,在医院治疗后才得以恢复。针对这一问题,刘女士要求祥某某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市消费者委员会调查、调解,祥某某公司承认了自身错误,并退还李先生货款4560元,三倍赔偿李先生损失13680元,合计18240元。

  案例十:网购行车记录仪功能与宣传不符案

  2020年8月14日,邵阳市大祥区消费者周先生查看蔡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后,以1600元的价格在蔡某处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周先生使用该行车记录仪后发现,该产品并不具备蔡某宣传的移动测速功能。随后,周先生通过微信与蔡某联系,却一直未得到蔡某的回复。周先生遂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经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蔡某为周先生更换一台新的行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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