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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名誉权侵害案,汇源果汁为什么能赢?

来源: 中国食品产业报      作者: 罗芳      发布时间: 2021-08-18
日前,持续了两年的《中国新闻周刊》与汇源果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四中院)终审判定:《中国新闻周刊》侵害汇源果汁名誉权事

日前,持续了两年的“《中国新闻周刊》与汇源果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四中院”)终审判定:《中国新闻周刊》侵害汇源果汁名誉权事实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向汇源果汁致歉,消除影响,恢复汇源果汁声誉。

2019年5月10日,《中国新闻周刊》在其微信号chinanewsweekly上发布题为《36 亿“贱卖”,国民饮料汇源果汁为何衰落》的文章,汇源果汁认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维护企业名誉,汇源果汁于当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经由市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中国新闻周刊》发布的涉诉文章构成对汇源果汁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随后《中国新闻周刊》提起上诉。现经市四中院终审判决,确定《中国新闻周刊》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拉锯的焦点在哪儿?

据判决书,一审和终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主要围绕:《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发表的文章是否侵犯了北京汇源公司的名誉权,以及被告方行为如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担责等。诉讼中,原告北京汇源公司主张涉诉文章中存在侵权内容,包括对公众误导的失实信息、构成诽谤的虚假事实,以及恶意诋毁内容。

失实信息如涉诉文章全文将汇源果汁与其他公司的合作称为“合并”,而北京汇源公司主张双方将以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合作,而非“合并”,亦无“共用汇源注册商标”的事实;虚假事实包括文中为强调汇源产品在市场的低占有率,只用了汇源于2018年第四季度在稀释果汁行业约占1.6%市占率的数据作为佐证。为此,原告主张被告无事实依据,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原告,并提供了尼尔森向汇源集团出具的《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证据材料,涉及2019年上半年汇源在100%含量常温、100%含量低温、26-99%含量,以及25%以下含量果汁的销售量份额、销售额份额的相关数据;恶意诋毁如文章标题和文中“卖身”“下嫁”“自断双臂”等用词属于恶意渲染,误导舆论。

此外,原告汇源果汁还向法院提交了涉诉文章在百度、搜狗搜索及阅读量数据的公证书材料。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律师函后,始终未删除涉诉文章(后于2021年8月12日左右法院判决书下发后删除),主观过错明显,存在侵权的故意。

2.名誉侵权法院怎么看?

被告《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在抗辩中,提交了其他媒体、网站发布的相关文章截图,提交了采访记录截屏及录音文字稿,证明涉诉文章相关言论来自被采访的分析师提供的信息。原告北京汇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语音聊天的对方为涉诉文章中的涉事受访对象及其身份,故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针对涉诉文章涉及侵权的焦点,市四中院在判决中谈及几点意见:

其一,涉诉文章中确实将北京汇源公司与案外公司的合作表述归为“合并”,存在细节表述的失实。

其二,结合全文中的相关表述,尤其文章标题即为《36亿“贱卖”,国民饮料汇源果汁为何衰落》,加之还大量使用如“卖身”“下嫁”“蛇吞象”等含有贬损含义的用词,显然是对北京汇源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事宜进行的负面评价,带有明显倾向性,超出了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畴,并足以对北京汇源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名誉受到损害。

其三,根据北京汇源公司提交的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显示,2019年1-6月,汇源在100%含量常温、100%含量低温、26-99%含量果汁销售量份额和销售额份额均在20%以上,仅25%含量果汁销售量份额、销售额份额为1.6%。但涉诉文章仅列举一类市场占有率较低的产品销售份额,容易误导受众对北京汇源公司的产品销售情况产生销售状况不好的片面理解。

其四,北京汇源公司提交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针对100%橙汁汇源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汇源果汁营养成分未受破坏,而被告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时,被告未经核实北京汇源公司是否拥有巴氏消毒的NFC类产品,而直接将其传统高温杀菌产品与其他公司巴氏消毒类的产品进行对比,使读者产生了北京汇源公司生产的产品加工工艺落后的印象,有误导受众之嫌。

此外,文中涉及“不但没有改善业绩,反而加重了经济负担”等言论《中国新闻周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部分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3.为何胜诉?为何败诉?

对于本案涉及的新闻报道失实部分,市四中院认为,如新闻报道确有失实,应区分主体或基本内容失实还是细节失实,如失实的部分涉及主体内容或基本内容的失实,或者细节内容构成了报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细节内容的失实足以影响到受众或事本身是非善恶评判的,则该新闻报道内容的失实构成严重失实。

也就是说,被告涉诉文章的多处信息在细节表述上失实,背离了核心事实,加之在相关背景事件、发生场景的应用下,极易造成外界误解和市场的误判,对原告的名誉和商业利益造成深远影响。

而本案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则体现在,《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除了提供其他媒体、网站的相关文章外,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观点,而其涉诉文章参考的其它文章亦非权威来源,仅将网上的信息进行整理后冠以引人关注的标题,进而为偏离核心事实埋下巨大的隐患,忽视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评论的客观、中立性

尤其是在果汁产品种类多样的情况下,仅提及某一品类果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并不足以全面、客观的反映北京汇源公司的经营现状,属于对受众的误导。而涉诉文章从标题到部分词汇及相关表述,明显带有贬损含义和负面感情色彩,亦会进一步加重渲染北京汇源公司经营状况不良,误导受众,从而导致北京汇源公司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这为原告的最终胜诉、被告的败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4.需要监督批评,但更需客观公正

近两年,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中国经济在保持增长的同时,也提出实现经济内循环发展,用扩内需,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将本该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产能消耗掉,而这也为无数国民品牌提出了新的历史命题——如何为广大国民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创新带动品牌的整体创新发展,以不断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诚然,国民品牌在这种不断锤炼、壮大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理性的舆论氛围。同时,亦更需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鞭策企业自身可以朝着健康的脉络发展。但任何监督与批评必须秉承客观公正,因为这才是一切正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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